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
被执行人刘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党犯盗窃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人刘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二日已予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刘党退赔被害人田文强“小米”牌MAX2型手机1部。因被告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1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尾号为8973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014的账户、开立于中国邮政银行尾号为0859的账户、开立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6372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5日。本院另冻结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上述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2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7月29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等执行文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并应履行退赔义务;但缴纳罚金和退赔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