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连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王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连贵与被执行人王洪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洪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连贵与王洪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洪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洪刚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连贵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洪刚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1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刚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