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75。
法定代表人刘奕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女,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北医永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1号楼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唐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云通,男,北京北医永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医永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87 179.17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北医永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北医永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北医永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北京北医永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唐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838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78 796.17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