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伟麟(MAK,WAILUNALLEN),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
委托代理人:吴雁,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贺州市其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23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瑞,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伟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其融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麦伟麟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麦伟麟以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其融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48号民事判决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抵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麦伟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其融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达成生效判决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抵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的表现,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1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杨桂明
审判员 黎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