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三道河。
法定代表人:卓登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秋香与被告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秋香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秋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秋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