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小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钟立,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继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刘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此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

审理经过

原告梁小武与被告刘继盛、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小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立、被告刘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小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计9670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还清款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于都县贡江镇锦绣嘉园后面的钟氏宗祠附近3栋7层房屋的建设工程,原告帮助两被告带班,参与管理工人。2019年6月至11月,每月需发工人工资时,两被告称无钱发放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发工资给工人,出具书面字据给原告,借款原告直接发放给工人。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3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分文未付。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梁小武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原件三张;3.证人尹某出庭作证,证实其在于都县贡江镇钟氏宗祠那里做事,认识原、被告,刘继盛和刘志军合伙关系,被告委托原告对工地的工人进行管理,每月初发放上月工资,在被告没钱时,向原告借钱,由原告直接用于发放工资;证人何某出庭作证证实,其在宗祠做事认识原、被告,两被告系合伙关系,有时被告没钱发工资,向原告借钱,由原告直接将钱发放工人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刘继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刘志军辩称,我不是老板,合同我没有签字,十万元我出了五万元给原告发工资。我确实是欠了他的钱,我出了五万元给工人发工资了。剩下的13万元,要被告刘继盛个人承担。

被告刘志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证人吴某证实,原告梁小武带其到被告处做事,被告刘志军曾拿出五万元发工人工资,原告发了三个月工资;2.证人李某证实,被告刘志军拿出钱来发了二个月工资,出了五万元钱,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是否借钱给原告不清楚。

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刘继盛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继盛和被告刘志军系合伙关系,共同承包了于都县贡江镇锦绣嘉园后面的钟氏宗祠边房屋工程,两被告委托原告梁小武管理工人并负责发放工资。被告刘志军参与工地管理,每月4000元。2019年8月份,工地做事工人大工和小工上班的工班数据由原告梁小武进行登记,由被告刘志军签字确认,然后计算工人工资,9月1日,因工程款未到账,无法发放工人工资,被告刘继盛提出向原告梁小武借款30000元,被告刘继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了良(梁)师傅的30000元正(整)刘继盛2019年9月1日”。后原告梁小武已将该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019年10月9日,又因工程款未到账,无钱发工人工资,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梁小武建设银行信贷50000元(伍万元整)。刘继盛签字按手印、刘志军签字按手印,旁边有两行书写:我的身份证存在梁小武这。2019年10月9日”。该款由原告梁小武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019年11月4日,再次因为工程未到账,无钱发放工资,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两人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梁小武伍万元正,小写人民币50000元正(厘息0.02分,50000元每月1000元,到25日,如果超一天是0.05分的厘息)。借款人:刘继盛签字按手印,刘志军签字按手印2019年11月4日”,该款由原告梁小武用于发放工资。此后,房东为加快建设,曾直接向原告账户中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外,尚未部分未用于发放工资,该部分款项可以抵扣一部分被告的欠款。但是,原、被告对该款项尚未进行结算,数额不祥,原、被告可另行处理。后经原告催收,两被告未支付借款。遂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三张,证人尹某、何某、吴某、李某出庭作证、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小武与被告刘继盛、刘志军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合同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刘继盛、刘志军偿还借款13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志军抗辩其中被告刘继盛单独书写的30000元借条,应属于被告刘继盛个人承担借款部分;原告认为,该借条虽是被告刘继盛单独个人写的借条,但是该笔借款是2019年8月份的工人工班数据经被告刘志军签字确认的数据,由被告刘继盛向原告借款用于发放工程的工人工资款,应属于两被告共同的借款,本院认为,该笔借款由原告登记的工人工班数据并经被告刘志军确认,后被告刘继盛借款发放的工人工资款,应属于两被告共同工程的借款,应共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其中50000元期内约定了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另借款80000元未约定利息。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中2019年11月4日的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款止的利息。上述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中借款80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还清款止的逾期利息主张,本院认为,该部分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计算利息。因此,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止的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天、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天、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继盛、刘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日内向原告梁小武偿还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款止的利息);

二、被告刘继盛、刘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日内向原告梁小武偿还借款计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被告刘继盛、刘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