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理人:施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申请人施某1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褚春华,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工业园区建设南路以东、纵三路以南、三号路以北1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0759880841。
法定代表人:宋光明,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施某1与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7日向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76582.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