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志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和生,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宿松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154号。
负责人:罗汉刚。
审理经过
原告殷志红与被告宿松县消防救援大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2月5日,原告殷志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松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志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志红撤回对被告宿松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殷志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