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
负责人:陈志峰,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咏河,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何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