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曲良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曲良贵申请执行李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李磊向曲良贵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磊未履行,曲良贵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向房管、公积金部分发出查询,未发现李磊有公积金,发现李磊在文峰新城小区有一处140.46平方米的房产,但该房产严重超过本案标的,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曲良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方奕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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