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朱本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本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谈云富,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本道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本道及其指定辩护人谈云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害人李某1通过黄某(另案处理)认识了被告人朱本道和江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朱本道和江某向被害人李某1虚构了黄石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已经拿下黄石市黄石港区老虎头地区黄石市文化产业中心项目的开发权,并谎称该项目的桩基工程将于2015年3月份开始施工,要求被害人李某1必须缴纳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才能接下该桩基工程。被害人李某1同意后,于2015年1月3日在团城山的一家茶楼里和被告人朱本道签订了桩基合同,并于同年1月6日向被告人朱本道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了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被告人朱本道收到保证金后将部分钱款偿还了其个人债务。2016年8月份,被告人朱本道通过曹某退还了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5万元。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民警在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23号金庄饭店楼下将被告人朱本道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本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解除合同通知书、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据、收条、冲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等书证;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单某、李某2、曹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本道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本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于指定辩护人谈云富提出的被告人朱本道只是帮助犯,应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结合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本道积极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且江某尚未到案,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本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指定辩护人谈云富提出的被告人朱本道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本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朱本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海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 京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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