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范全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汤阴县庄村1区*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全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范全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103372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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