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某2、婚生女李露雅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李某2、婚生女李露雅由被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王某对婚生子李某2、婚生女李露雅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年寒暑假的第一个周六、周日,地点为被告家中; 四、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五、原、被告双方以后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宏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