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山管理区大梨树村。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西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西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仁,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顾香兰,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肃省金塔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西寨村村民委员会、顾香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2017)甘09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判决,被执行人顾香兰、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西寨村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顾香兰缴纳案件款1万元,剩余部分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故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09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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