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周家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佳飞与被告周家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家横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佳飞诉称,被告周家横于2017年先后数次共借原告34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4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举证

原告王佳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以证明原告个人的身份信息;(二)欠条(一张),以证明截止2017年5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29500元;(三)账单详情(19页)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证明2017年5月16日前被告借原告29500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间被告又借原告5300元,以上借款均未偿还。

被告辩称

诉讼中,法庭使用原告王佳飞手机与被告周家横取得联系,被告在通话中对原告所称其欠原告34800元借款未还不持异议,并表示愿分期每月偿还一定数额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佳飞与被告周家横于2016年相识,二人为朋友关系。 自2016年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原告王佳飞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周家横转账,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我周家横共借王佳飞29500元,于今年2017年5月15日周家横向王佳飞借款29500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被告又六次向原告共借款10300元,在偿还5000元后,再下欠5300元未还。 因被告周家横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但被告至开庭日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飞向法庭提交的欠条、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和被告于开庭日当天的通话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自2016年至2018年多次向原告借款,现仍下欠共计34800元未还之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348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家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佳飞借款34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周家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财产部分缴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文锋 审判员  谷建辉 审判员  徐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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