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锡麟,男,****年**月**日出生,肃宁县。
被告:袁攀,男1989年1月13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胡锡麟与袁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胡锡麟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锡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