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
负责人:邓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俊,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青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镇旧市村李家垅组。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青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