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农民,****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岳普湖县。
被执行人:艾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艾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动履行40907.74元,对于剩余案款79092.26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909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