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永才,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彭永才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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