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常来旺食品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龙潭街1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TP5B3F(1-1)。
法定代表人:常恩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汉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常来旺食品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常来旺食品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汉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常来旺食品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常来旺食品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常来旺食品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