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阳县名人学校。
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维维工业园西。
法定代表人:王祖清,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余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正阳县名人学校诉被告张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阳县名人学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阳县名人学校撤回对被告张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