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可可,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1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可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孙可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可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94分,获2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可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志勇 审判员 林 俏 审判员 陈 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