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昌市辉标制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国兰,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咔哇迪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罗丹,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辉标制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咔哇迪特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辉标制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昌市辉标制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南昌市辉标制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