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旅顺口区安华货运站,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盛街65号。
经营者:韩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立波与被告旅顺口区安华货运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方立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方立波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