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远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宜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河边村灰加所**。

法定代表人:黎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邵远文与攀枝花市宜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94330.03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川DXXX**号,已经查封,因无法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车辆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信息;5、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6、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一共欠工资105379.20元,除2021年春节仁和区应急局已经支付11049.17元之外,剩余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仕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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