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建设中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2AJJ8X。
法定代表人:麻博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昌群,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杨昌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华、杨昌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