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任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