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付明慧,男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内058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本案案款已执行到位1312.82元,剩余367398.1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内0581执10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安秀华 审判员  周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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