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岳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MQTHU5B(1-1)。 负责人:张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庆市超能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响肠镇金山村(循环经济产业集中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UDFH249(1-1)。 法定代表人:宋小群,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岳西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岳西供电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超能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达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源、俞浩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超能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岳西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电费款38582.48元,滞纳金528.4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电,但至今为止,被告欠原告电费39110.9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遂提出上述诉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超能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 岳西供电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供用电合同(2份),证明原告供给被告用电的事实;证据三、用电清单,证明被告的用电量;证据四、欠费凭证、电费催缴通知书、停电通知书,证明被告拖欠电费的事实。
本院查明
超能达公司未到庭予以质证,本院通过证据三性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4日岳西供电公司与超能达公司签订《高压供电合同》,合同内容有: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1.用电地址。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岳西县响肠镇金山村花屋组。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9.1抄表周期为月,抄表例日为每月1日。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12.电费支付及结算。12.1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中方式:(1)每月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20日前。支付方式为转账。第二节用电人义务。21.交付电费。12.1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38.用电人的违约责任。38.4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交纳电费时应先冲抵到期电费债务,即用户应先交纳电费欠费后再交纳违约金。40.合同效力。40.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立。合同有效期为伍年,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限重复续展。42.争议解决。42.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42.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2)诉讼:向岳西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岳西供电公司及超能达公司均在合同签章处盖章,同时,汪磊在岳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处签名及夏龙镁在超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处签名。在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另外达成了《电费结算协议》,协议约定:一、供电人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二、电费由用电人通过如下方式支付:1.银行直接支付,供电人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10075742244001000108007,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人民路支行,用电人付款单位(全称):安庆市超能达光电有限公司。三、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包括未能按时交纳分次划拨电费),供电人按《高压供用电合同》38.4(1)款约定标准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逾期日期自双方约定的缴费日期起计算。 2020年5月26日岳西供电公司与超能达公司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内容有:1.用电地址:响肠镇金山村。1.2用电性质:非居民照电。5.电价及电费结算5.1电价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根据调价政策规定进行调整。5.2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例日为1~2日。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5.4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现金,用电人应在当月22日前结清全部电费。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16.合同的生效、转让及变更。16.1合同生效(1)用电人受电装置已验收合格,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且本合同和有关协议均已签订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限重复续展。17.争议解决。17.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7.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2)诉讼:向岳西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岳西供电公司及超能达公司均在合同签章处盖章。同时,胡培源在岳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处签名,储宏达在超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处签名。 2021年5月10日岳西供电公司向超能达公司下发《电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内容:截止2021年5月10日,超能达公司共计欠缴电费24846.86元(含电费违约金)。通知超能达公司于通知后5日内结清,逾期未结清的,追补电费违约金并对其采取停电措施。通知后,超能达公司仍未交纳电费。2021年5月17日岳西供电公司向超能达公司下发《停电通知书》,通知内容:截止2021年5月17日,超能达公司共计欠缴电费24565.48元。岳西供电公司在5月10日向其下发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电费,于2021年5月29日对贵客户采取停电措施。岳西供电公司实际对超能达公司采取停电措施的时间是2021年5月27日。超能达公司尚欠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电费38582.48元。 2020年8月5日,超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龙镁变更为颜仲奎,2020年12月31日超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仲奎变更为宋小群。 2021年6月9日,依据岳西供电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超能达公司岳西经济开发区金山园区厂房1层其中一台巨超智能牌双头精雕机(12KW,380V),冻结了担保人胡培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银行存款49500元(账号62×××5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应当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岳西供电公司与超能达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及低压供用电两份合同,合同均约定用电地址、性质、容量,供电方式,电量的抄录和计算,电费支付和结算,交付电费,用电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效力,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该两份合同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两份合同均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成立后,该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岳西供电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超能达公司供电,超能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电费,但超能达公司尚欠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期间电费38582.48元,经岳西供电公司下发催缴通知书后仍未支付,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用电人逾期交付电费,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岳西供电公司诉请超能达公司支付电费38582.48元及滞纳金528.4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超能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的放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民事纠纷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安庆市超能达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岳西县供电公司电费38582.48元及滞纳金528.44元,合计39110.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元,保全费515元,合计904元,由安庆市超能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储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柳文静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