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尉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现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金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居民,现住圣佛峪*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尉秋霞与被告高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秋霞、被告高金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尉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43000元,并从2018年9月4日起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裁判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43000元用于周转,约定借期至2018年9月4日,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给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高金财辩称,借原告钱属实,也一直没有给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43000元用于周转,约定借期至2018年9月4日,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另查明,当时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之诉,因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尉秋霞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金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尉秋霞清偿借款143000元及自2018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高金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