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龙柏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娣与被告上海龙柏饭店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金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侵权所造成的所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刘金娣于2019年12月8日在上海龙柏饭店用餐前乘坐自动扶梯时,由于该自动扶梯从静止到运作自动加速过快以及电梯旁没有工作人员提醒,导致原告从电梯上摔下致伤。事故后原告被救护车送至上海市同仁医院治疗,被诊断出颅内出血,医院采取了急救及住院治疗。上海龙柏饭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自动扶梯加速的情况下,没有做到有效的警示和防护,造成了此次的意外,因此应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刘金娣经其子胡伟民申请,已于2020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截至本案起诉时,原告刘金娣的监护人并未明确。因此,原告刘金娣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金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