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香林路分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5号龙西苑小区商品房7号楼负一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9RMWX2。
负责人:曾永波。
被执行人:高朝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香林路分公司与高朝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朝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23750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余款23750元未执行到位。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社区或村委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