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间市长鹏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8N2HJ97。 经营者:于长鹏。 被告:申超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间市长鹏商店诉被告申超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送达被告不在该地址,原告不能提供另外的具体住址,故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间市长鹏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退回原告河间市长鹏商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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