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陕0727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男。
被执行人:万治平,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文与被执行人万治平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72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万治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文偿还借款260000元。并从2020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万治平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治平支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治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治平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治平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万治平有银行存款25344.74元,本院已依法划拨。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有可用资产1373.83元,本院已依法划拨。
三、经调查,XX镇XX村村民,家中有五口人,家中住房为五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被执行人万治平在略阳县XX镇XX社有贷款15万元,本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治平名下有长安牌陕FXXXXX小型普通客车,但经略阳县车辆管理所核实该车辆已被过户,本院无法处置。在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万治平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万治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万治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治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万治平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万治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万治平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0000元,执行到位执行款22918.57元,执行费38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2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
审 判 员 胡 三
审 判 员 晏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