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福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达、刘思,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纪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福气与被告纪国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退还相应款项,原告林福气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纪国华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福气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国华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福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福气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