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天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原告:蔡树芝(曾用名蔡淑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简晶(又名简加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淮滨县县委党校家属院,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春、蔡树芝诉被告简晶(又名简加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春、蔡树芝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春、蔡树芝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天春、蔡树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10.2元未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