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天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原告:蔡树芝(曾用名蔡淑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简晶(又名简加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淮滨县县委党校家属院,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春、蔡树芝诉被告简晶(又名简加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春、蔡树芝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春、蔡树芝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天春、蔡树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10.2元未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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