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朋,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苏州誉禾兴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河北省黄骅市。2021年3月5日及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刑诉〔202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金朋酒后驾驶苏U×××××轿车从苏州市虎丘名馨花园旁正顺堂足浴店停车场出发,沿竹园路向西行驶行驶至竹园路汾湖路路口时,撞到在左转弯等待区的苏ED37380轿车,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金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4mg/100ml,被撞苏ED37380轿车损毁价值人民币884元;经认定,被告人王金朋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金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金朋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朋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又鉴于其双车事故负全责、拒绝配合吹气测试,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庭审中,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金朋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王金朋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王金朋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21年2月27日22时25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金朋的犯罪时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金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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