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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711-713号越发大厦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俞静初。
被执行人孙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卫东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2373.07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136元,诉讼费22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孙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孙卫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孙卫东未履行但事后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卫东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卫东涉案多起未结,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已使用近二十年无处置价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公积金账户被另案冻结。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卫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孙卫东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卫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孙卫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29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