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洨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1580656。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分公司,营业场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纬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A65R553。
负责人:宋云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7元,减半收取117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彦怀
审 判 员 杜志军
人民陪审员 苏延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