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德升,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1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张某应支付高某房屋还款及增值补偿款115000元,车款15000元,共同存款9394元。逾期,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某无有价证券、车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80000元,该案冻结被执行人民生银行账户存款1990元冲抵执行款;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州区光明街道国防路××单元××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