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林市嘉荣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陂头村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LDRQ1Y。
法定代表人:梁开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森,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金,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多一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庆丰沙粒1社第三产业(玉林市城西庆丰1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T2D97W。
法定代表人:莫爱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玉林市嘉荣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多一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玉林市嘉荣纸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多一丽电器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林市嘉荣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为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林市嘉荣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