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明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姚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赵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建明光与被告姚琴、赵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建明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建明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