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豫152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扶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豫15刑终47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18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查明

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对罪犯扶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扶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扶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袁振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春丽 书 记 员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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