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俊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沈飞章,潮州市湘桥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浮陇山片第16号(厂房3-4层)。
法定代表人:卢楚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俊波与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1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苏俊波货款人民币74912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损失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本案受理费16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1)粤5102执715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另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的信息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楚楷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互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 锡 焕
审判员 沈 沛 芸
审判员 肖 漫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乾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