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顺驰家园,居民。
被执行人:李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西侧,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洁与被执行人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亚军向申请执行人崔洁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其中2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3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7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5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92元,执行费890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亚军在西安市XX庙XX商城司省宏名下有原始股1%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陕0623执143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股份予以冻结,现需等待评估、拍卖价款偿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