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家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于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一审被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松滋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224号。
法定代表人:黄元军,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家雄、杨华娟因与被上诉人胡于超、一审被告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鄂10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