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原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927号4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严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张明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张崇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担保人:牟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平乐村*组*号。
被执行担保人:刘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金河村*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严德明、张明莲、张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在申请执行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011执恢43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