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宝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曹**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姜宝利与被告曹**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宝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宝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