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7号。 负责人:王皓杰,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东、杨贤琴,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朝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云岩支行)与被告徐朝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云岩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东、杨贤琴,被告徐朝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4425.57元,利息3208元,违约金2514.78元,合计:30148.3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朝刚辩称,对原告方提出的还款本金无异议,请求原告方对本金予以分期偿还,一年内可以履行完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41×××22的信用卡,其中双品牌卡另一卡号为62×××27。被告申领信用卡后,使用、透支信用卡款项。但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及手续费。截至2018年12月17日,被告卡号为41×××22、62×××2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425.57元,利息3208元,违约金2514.78元。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若被告不按规定还款,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催收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综上所述,被告徐朝刚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故本院对原告前述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因被告徐朝刚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理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朝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本金24425.57元,利息3208元,违约金2514.7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17日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要求被告徐朝刚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被告徐朝刚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冉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申攀 书记员张业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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