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峨城大道橄榄新城A4-1-1、A4-1-2号。
负责人:韩贤茂,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昌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告刘昌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秋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志超